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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利政策

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如下: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繳納稅款,彌補已往年度虧損後,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,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,其餘分派如下:

  (一)員工紅利百分之八至百分之二十。

  (二)董監事酬勞百分之二。

  (三)餘額並得加計以前年度之未分派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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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分派股利之政策,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、資金需求、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,兼顧股東利益、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,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,提報股東會。盱衡本公司屬高科技之電子產業,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段,未來不乏擴充計畫及資金之需求,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最少為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。